1.不得签订无真实事项的虚假合同;
2.不得以二级学院或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;
3.不得与未经资格审查的主体签订合同;
4.不得出现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,如履约保证金比例、质保期年限等;
5.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对外签订合同;
6.不得出现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,如价格、工期、服务内容等;
7.不得缺失合同关键要素,如当事人信息、标的数量质量、价款及支付方式、支付期限、合同期限等;
8.不得出现与合同审核、审批流程最终确定版本不一致的情况;
9.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;
10.不得泄露涉密合同内容。
法制工作办公室宣
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